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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7:2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通用标准》等法律规章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述救灾物资是指常德市红十字会利用国家财政及社会捐赠资金采购,上级红十字会调剂划拨,或社会各界向市红十字会捐赠的,由市红十字会储备管理,专项用于国内外人道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管理经费由市红十字会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确定。

第四条 救灾物资的规格、包装、标志等有关技术标准由市红十字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
    第五条 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先进先出、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向受益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常德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需要及储备条件,依托本级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培训中心仓库(以下简称“备灾仓库”)储备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权归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验收、入库、仓储、出库、报损、报废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备灾中心”)负责。

                                 第二章   采购和储备管理

第七条 常德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需求及捐赠方意愿制定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和红十字会相关规定采购救灾物资,并制定储备计划。
    第八条 备灾仓库应按照市红十字会要求,对新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红十字会。

第九条 备灾仓库应对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实行专库(专位)存储,专人负责,切实明确实物、台帐、记账相关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进行仓储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十条 救灾物资的储存应按照仓储规范设置垛卡,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调拨记录等,及时入账,并做到实物、账目、垛卡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 备灾仓库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二条 备灾仓库应建立救灾物资有效期提醒机制,对达到储备年限和质量有效期一年以内的物资,应及时向市红十字会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达到和超过储备年限,经检测仍能使用的救灾物资,经常德市红十字会批准后,由市红十字会视情况用于受灾地区的补充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超过储备年限和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备灾中心向市红十字会提出报废申请,经市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予以报废,报废前应去除红十字标志。对于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对于无利用价值需要销毁的部分,应在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报废处置过程中如产生费用,可自报废物资残值收入中列支,也可由备灾中心向市红十字会申请拨付。
    第十六条 常德市红十字会采购的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通用标准》执行,社会捐赠物资储备年限依据捐赠方提供的储备年限建议执行。
    第十七条 常德市红十字会负责对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物资报废检测鉴定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八条 常德市红十字会根据受灾地区各区县市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和灾区需求,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核定灾情等级、物资种类和救助标准并经相关报批程序后调拨救灾物资。
     第十九条 备灾仓库应严格按照市红十字会指令执行调拨任务,调拨物资的种类、数量、批次、调运地点等必须与市红十字会要求一致。未经市红十字会允许,备灾仓库不得私自调用救灾物资。
     第二十条 备灾仓库接到市红十字会调拨通知后,应及时完成物资发运工作,调拨物资发生的长途费用原则上由受益区县市红十字会承担。
     第二十受益区县市红十字会应按照市红十字会物资分配通知要求,对接收的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市红十字会开具物资收据,并向备灾仓库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红十字会。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受灾地红十字会接收到市红十字会调拨的救灾物资后应及时发放,发放救灾物资时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等要求,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发放工作完毕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红十字会反馈相关结果报告。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应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执行发放任务的红十字会要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告知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二十救灾行动结束后,对于确因灾区实际未能发放完毕的物资,要如实逐级上报,经市红十字会查核属实后可转为各区县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受益区县市红十字会应将物资的储备及使用计划报市红十字会备案,市红十字会继续予以跟踪核查。
    第二十五对于帐篷等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经检查可回收继续使用的,由市红十字会组织指导灾区红十字会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整理后,作为各区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由市红十字会组织指导灾区红十字会进行统计排查并指导受益群众去除红十字标志。
    第二十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整理以及运输费用,由受益地红十字会统筹解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因管理不善或未按计划分配等人为因素造成救灾物资损毁丢失的,由备灾仓库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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