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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1:1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常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管理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湖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道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主动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人道救助为一次性救助,因同一原因申请,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救助。

第四条  各区县(市)红十字会应参照本办法,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筹集资金并根据本地实际开展人道救助。通过本级努力后仍不能进行救助的,按程序向上级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第五条  指定(定向)捐赠给个人、单位(组织)的人道救助资金,其管理使用按照捐赠者意愿办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人道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人道救助专项资金;

(二)社会募捐资金;

(三)资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人道救助适用范围:临时性救助、专项救助、人道关怀和公益项目援建四类。

1.临时性救助适用范围。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群众。

2.专项救助适用范围。原则上常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专项救助: 

(一)无偿献血者中的特困家庭或个人;

(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中的特困家庭或个人;

(三)人体器官(组织、遗体)捐献者父母、子女、近亲属中的特困家庭或个人;

(四)0--14岁白血病患儿、复杂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特困家庭或个人;

(五)重特大疾病患者中的特困家庭或个人;

(六)遭受突发性灾难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七)需要临时、紧急救助的其他特困家庭或个人。

3.人道关怀的适用范围。

(一)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

(二)人体器官(组织、遗体)捐献者家庭;

(三)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爱心人士。

4.公益项目援建适用范围。

(一)援助乡村(社区)开展涉及民生基础设施建设;

(二)服务乡村(社区)居民生活生计发展;

(三)援助乡村(社区)居民开展生产技能培训;

(四)援助公益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人道救助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临时性救助申报

1.填写申请表。符合临时性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统一填写《常德市红十字会临时救助表》(以下简称《临时救助表》,见附件1)。

2.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一份)。

(2)家庭困难情况、疾病诊断等证明材料。

(二)专项救助申报

1.填写申请表。符合临时性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统一填写《常德市红十字会临时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2.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人、救助受益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一份)。

(2)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提供单位、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致困原因及现实情况等。

(3)申请大病救助,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费用结算单、报销材料(含医疗发票原件或新农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疗补偿审核单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商业保险补偿原始单据或复印件)。

(4)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申请救助,需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三献”困难人员或家庭申请救助,需提供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与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志愿捐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区县(市)红十字会递交填写清晰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人道关怀申报

由“三献”业务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符合对象人员提出书面人道关怀申请,呈报会领导批准。

(四)公益项目援建申报 

1.填写审批表。符合公益项目援建条件的申请单位统一填写《常德市红十字会援建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3)。

2.提供申报材料。

(1)援建公益项目地基本情况:地理位置、面积、行政划分、经济发展情况、人均收入、年龄结构、人口数量等。

(2)援建公益项目地灾害及易受损情况: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及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

(3) 援建公益项目地群众需求、意愿及自身能力: 是否存在社会组织、是否愿意提升自身能力、改善上述易受损情况的相关资源、拟重点开展的活动等。

(4)援建公益项目地当地政府对项目态度: 能否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以及可能获得的政府资源。

3.提交审批表。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红十字会递交填写清晰完整的《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人道救助执行标准如下:

(一)临时性救助。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50-500元临时救助。

(二)专项救助。

1.医疗救助。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成员伤残、家庭经济困难或长期生病需要持续治疗和康复的,经住院治疗并由医保、民政、商业保险等部门报销后,仍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1000-5000元。

2.生命救助。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危及生命急需治疗,家庭贫困缺乏相应治疗费用的,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人道救助。

3.其他特殊情况救助。如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灾难个人或家庭,原则上以物资救助为主,确实困难的给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4.助学。救助标准为:幼儿园-九年义务制教育学生每人给予助学金1000元,高中生(职校生)每人给予助学金2000元,大学生每人给予助学金3000元。

5.“三献”困难人员或家庭救助。对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器官(组织、遗体)捐献者直系亲属、红十字志愿者因重大疾病、突发灾祸等需要救助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救助。无偿献血困难人员或家庭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与人体器官(组织、遗体)捐献者困难人员或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0-30000元人道救助。

(三)人道关怀。

1.慰问造血干细胞志愿捐赠者2000元/人.次。

2.慰问人体器官(组织、遗体)捐献者家庭5000-20000元/户.次。

3.慰问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爱心人士500-3000元/人.次。

(四)公益项目援建。根据援建公益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以及资金缺口等情况,单个项目援建额度原则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救助实施

第十条  人道救助实施程序如下:

(一)临时性救助实施。由责任部门负责现场审核,收齐相关救助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临时救助表等),提出具体救助建议,报会领导审批后办理签领手续。

(二)专项救助、公益项目援建实施。

1.县级红十字会申报。区县(市)红十字会收到申请人的求助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现实情况和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向市红十字会申报并递交救助报告。

2.审核批准。市红十字会责任部门收到区县(市)红十字会救助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并提出救助或援建建议,呈报会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救助额度,提交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经执委会(支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可先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再完善手续。

3.公示。对完成审批程序的救助对象或公益项目,在常德市红十字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责任部门要及时核实情况,报会领导审定后作相应处理。

4.资金发放。公示完成后,按程序、按标准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人道关怀实施。业务工作部门对符合对象人员提出具体人道关怀建议,呈报会领导同意后,及时给予人道关怀。

第十一条  年度救助资金使用完毕,该年度人道救助即告结束,及时做好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资格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救助资格。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享受医保等相关情况信息的;

2.经核实,申请人不符合人道救助原则和要求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人道救助金的管理与使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人道救助工作接受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人道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工作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立即处理并整改。若造成重大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收回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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